索引号 | 001008003011068/2018-12735 | ||
组配分类 | 住房保障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泰住建〔2018〕103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泰顺县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泰政发〔2004〕27号)、《中共泰顺县委常委会议纪要》(〔2012〕6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实施第十四批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现就本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98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且1999年1月1日之后仍健在的退休和未退死亡人员。
二、政策界限
(一)未享受过任何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但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退休人员。
(二)已享受过北门洋176间批地建房政策的,应先补交12﹪的土地出让金,再参加住房货币化分配。
三、控制面积和补贴标准
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4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
四、资金渠道
(一)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二)原享受财政供养后转岗到企业并在企业退休的人员住房补贴资金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类型退休人员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应结合本单位资金情况,参照《泰顺县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泰政发〔2004〕27号)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并如实填报《泰顺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核准表》,并按该表“说明”部分的要求填写、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退休人员及其配偶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泰顺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核准表》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至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1303室),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后,公示10天。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将资金予以落实。
附件:《泰顺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核准表》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