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0-3268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0]-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0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6.6427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2.9678公顷(计44.5170亩)。
二、征收土地情况
泰顺县罗阳镇新分路(文祥二路-建设路)市政道路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征收罗阳镇南外村集体土地0.0870公顷(1.3050亩),其中建设用地0.0870公顷(1.3050亩)。
泰顺县罗阳镇B-13地块,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征收罗阳镇北外村集体土地2.8808公顷(43.212亩),其中旱地0.0212公顷(0.3180亩)、林地2.8580公顷(42.8700亩)、建设用地0.0016公顷(0.0240亩)。
(具体征收范围见分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罗阳镇征地补偿综合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泰政发〔2018〕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4〕137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0]号-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