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1015/2021-35198 | ||
组配分类 | 文化市场 | 发布机构 |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泰文综罚字〔2021〕1号
当事人:林苏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329********4242
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湖窦村
2021年2月5日20时00分,泰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黄裕飞、陈小杭等人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告知你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后,对位于泰顺县泗溪镇南溪社区永安门路的凌晨量贩式KTV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共有11个包厢,其中“801”、“802”、“808”包厢有顾客正在消费。执法人员要求你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你表示正在办理,尚未审批完成,无法提供。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内的数字娱乐播放器3台、凌晨KTV菜单3份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执法文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检查过程你全程在现场陪同,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1年2月5日21时10分结束。
本案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2月20日,你来泰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于2021年3月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你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于2021年2月5日20时00分被查时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用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硬件设备和收费票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对违法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场所包厢菜单复印件3份,证明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收费情况;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合法有效;
六、《现场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发现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用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硬件设备和收费票据的处理方式。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机关认为: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的规定予以处罚。你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文综罚告字〔202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决定对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3月16日